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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6/08/14 1.9w 阅读 170 点赞

《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6年8月6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医保字〔2026〕24号),现就《实施细则》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加强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是规范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提供依据和规范,推动定点管理更加规范统一。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在制定《实施细则》过程中,立足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统筹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明确了定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宽进严管,培育服务供给。立足当前长护服务机构供给不足、亟需培育的实际,对机构定点申请坚持从宽,符合基本条件的养老、医疗及其他服务机构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后,重点督促其从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基金使用监督,通过建立覆盖服务全流程的内控体系、实名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制度,引导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和基金安全。二是坚持规范管理,科学规划布局。对定点确定、运行管理、协议管理、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基金收支、服务资源等因素,区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三类进行规划配置,合理调控总量,引导资源均衡布局,促进服务市场有序发展。三是坚持稳妥推进,预留政策空间。考虑到当前我市长护险工作仍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实施细则》采取试行方式,为后续完善预留空间。人员配备上,长期照护师比例逐步从10%提升至80%;协议期上,首次签订一般为1年,续签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明确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7章5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点确定、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协议管理、第五章经办服务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具体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制定长护服务协议,负责长护服务机构评估准入,指导各县(市、区)做好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办机构及长护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实施长护服务机构的资源规划测算、申请受理、协议签订、协议履行、费用审核结算、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资源规划配置。综合考虑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基金收支、服务资源等因素,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的原则,合理规划并动态调整全市长护服务机构总量,区分居家护理型、社区护理型和机构护理型三类进行规划配置。居家护理型和社区护理型原则上按每名护理人员负责照护6名左右重度失能人员的标准进行规划配置;机构护理型原则上按全市长护服务机构护理床位总量不超过当期长护险待遇享受总人数30%规划,当县(市、区)内床位使用率低于70%时,原则上该区域不再新增机构护理床位。

(三)明确定点准入条件。申请成为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且现营业场所正式开展业务运营3个月以上。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备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等相关护理人员,其中长期照护师人数占护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成为长护服务机构3年内提升至不低于80%。同时,应具有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及设施设备,业务用房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申请机构护理的,应当设立独立的长期护理服务专区,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根据不同服务类型,分别明确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具体条件。设置不予受理的十种情形,包括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已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或本身已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或长护险经办工作的(县域医共体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除外)

(四)明确协议管理与绩效考核。长护服务协议内容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护理服务要求、费用结算、违约责任、协议中止与解除、争议处理等条款。首次签订协议的,协议期一般为1年;续签协议的,可以根据协议履行情况、绩效考核结果等适当延长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明确中止、解除协议的多种具体情形。建立质量保证金制度,按每月应拨费用的5%预留,并根据年度协议履行情况、考核结果等进行质量保证金年度清算。

四、《实施细则》对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有什么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法人资格;配备与长护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队伍和服务力量;具有符合长护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制度;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对接等信息技术条件;符合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政策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

五、《实施细则》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有什么具体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一是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费用拨付、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二是设置了协议中止和协议解除的具体情形。协议中止情形包括服务质量检查不合格责令整改不到位、护理服务人员不足或关键人员变动导致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协议要求等7种情形;协议解除情形包括超出执业许可范围开展长护服务、资质文件注销或被吊销、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定点资质、12个月内累计2次中止协议、欺诈骗保等14种情形。三是解除协议后,若需重新成为长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六、《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机关: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黄旻阳

咨询电话:0797-8083295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