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6年8月6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市医保字〔2026〕25号),现就《实施细则》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运行的关键环节,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规范统一评估管理,是科学实施评估、确保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待遇的基本保障;是精准识别保障人群、提高制度保障效能的必要前提。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监管、提升评估服务质量提供依据和规范。
二、《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共6章31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准入、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协议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具体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一)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拟定协议,负责定点评估机构准入的考察评估,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经办机构及定点评估机构的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评估机构的申请受理、协议签订、协议履行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资源规划配置。综合考虑本市失能人员规模、评估业务需求、评估资源分布及管理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配置并动态调整各县(市、区)定点评估机构的总量。当县(市、区)定点评估机构拥有的评估人员已满足每10万名长护险参保人员配备1家定点评估机构的标准时,原则上该县(市、区)暂停新增定点评估机构。
(三)明确评估准入条件。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且正式开展业务运营满3个月。评估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医学、护理、康复、心理、长期照护或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且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评估人员比例不低于50%(即不少于3人),评估负责人须满足此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要求且为评估专家。明确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经办工作。
(四)明确运行管理与协议管理。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覆盖评估全流程的内控体系,形成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和业务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实行评估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人员培训和考核档案。建立完善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评估完成后每项原始档案按要求移交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置中止、解除协议的具体情形,对出具虚假评估结论、骗取评估费用等行为予以解除协议。
三、《实施细则》对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有什么要求?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需同时满足多项基本条件并完成规定程序。申请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机构资质并正式运营满3个月;配备足额且符合专业背景与工作经验要求的评估人员及专职管理员;拥有剩余使用期不少于2年的固定办公场所及符合要求的软硬件设施;建立完善的内控与管理制度;机构及其负责人需合规经营,无不良记录。申请程序主要包括: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与综合审核、通过社会公示、签订服务协议并备案,最终由经办机构公布名单。
四、《实施细则》对定点评估机构的退出机制有什么具体要求?
《实施细则》建立了系统的监督与退出机制。首先,服务协议中必须明确退出规则与违约责任。其次,经办机构通过定期履约考核来管理,考核结果与协议续签、费用支付挂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此外,机构发生重大信息变更需及时申报,否则可能导致协议解除。最后,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及畅通举报渠道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多方共治的监管格局。
五、《实施细则》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机关: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黄旻阳
咨询电话:0797-808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