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聚焦出租车、网约车行业乱象,深入开展赣州市中心城区出租车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查处了多起非法营运、不合规网约车、出租车违规经营等典型违规案例,现予以曝光。请全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者引以为戒、相互监督,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案例一】
2025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在赣州火车站站前广场及五洲大道周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为赣BD17***新能源车辆正在停靠下客。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何某通过滴滴车主平台接单并收取车费,其本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所驾驶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结合现场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初步认定何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并依法定程序立案处罚。
【案例二】
2025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在赣州市火车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通过小拉出行平台接单后,驾驶赣BD33***小型轿车运送1名乘客至目的地,乘客已支付车费。李某某无法现场出示赣BD33***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本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他相关有效的证明。

结合现场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初步认定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并依法定程序立案处罚。
【法律知多少】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温馨提示】
专项整治期间,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对非法营运、不合规网约车、出租车违规经营等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请广大市民朋友选择合规车辆出行,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积极举报和提供非法营运线索,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同时,如您遇到出租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等违规行为,可直接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12328反映,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