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客运场站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运营环境,保障乘客、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赣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客运场站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赣州市中心城区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赣州市辖其他县(市)参照执行。
二、有关规定
(一)在指定区域排队候客。在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和其他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在严管区域载客时,应在指定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专用候客通道上客区文明有序排队承运乘客。
(二)遵守场站调度安排。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应听从场站管理人员或监管部门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堵塞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专用通道,禁止逆行、闯卡;不得破坏专用通道内设施设备;严禁长时间离开车辆,若需临时离开,应告知场站管理人员或监管部门,避免因车辆失控或驾驶员缺位引发交通事故。
(三)严守运营规章制度。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设施完好、车容整洁,语言文明、衣着整洁。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应按照计价器收费,不欺客、不宰客、不拒载、不议价、不甩客、不绕行、不强制拼客,主动为乘客提供清晰有效的乘车发票。网约车驾驶员应按照约定行程和价格提供服务,拒绝线下揽客和私自加价行为。行车过程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场站及周边交通规则,不超速、不疲劳驾驶,主动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从场站出发的行程安全。
(四)严禁扰乱客运场站公共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
(五)严禁占道经营等不文明行为。禁止擅自占道摆摊设点、乱停乱放、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快餐盒等废弃物,有效降低因垃圾堆积、道路湿滑等引发的安全风险。
三、监督与处罚
(一)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出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严格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网约车经营者出现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严格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驾驶员发生违法行为或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行为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发生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由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
(二)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机场、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等客流集散地为巡游出租车、网约车揽客,或者以提供违法运输服务为目的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客运场站内出现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出现违规占道经营、乱摆摊等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出现机动车违规停放、占用人行道等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客运场站内出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本通告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5日。
赣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赣州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赣州市公安局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赣州铁路公安处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