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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声明

2026/08/11 1.1w 阅读 234 点赞

兹有我局原行政执法人员刘志斌,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不慎遗失,无法收回,声明作废:

持证人:刘志斌

执法证编号:14070013012

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05月13日

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上述行政执法证即时失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该证件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其他公务活动。持上述遗失证件进行相关活动的,均为冒充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特此声明。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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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务资讯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