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6起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一:会昌县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4日,会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会昌县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满足规范要求,且未落实绝缘隔离等专项防护措施,该隐患判定为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会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其处25000元罚款。
案例二:南康区某家具制造项目
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4日,南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南康区某家具制造项目检查时发现,项目悬挑式卸料平台危大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验收。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南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责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南康区城市管理局。南康区城市管理局依据上述法规,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罚款、施工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对监理单位处10000元罚款、监理人员处1000元罚款,合计罚款22000元。
案例三:兴国县某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27日,兴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兴国县某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检查时发现,项目2号塔式起重机起重机械司索信号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兴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四:于都县某养老中心提升改造项目
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3日,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于都县某养老中心提升改造项目检查时发现,危大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其处14000元罚款、项目负责人处1500元罚款。
案例五:龙南市某排水干管改造项目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0日,龙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龙南市某排水干管改造项目检查时发现,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龙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其处10000元罚款、总监理工程师处1000元罚款。
案例六:寻乌县某工业园标准厂房续建工程
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6日,寻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到寻乌县某工业园标准厂房续建工程检查时发现,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危大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寻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对其处10000元罚款、项目经理处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