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
医保动态医保动态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6/24 6.0k 阅读 437 点赞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zybjdybzk@126.com;

    2.联系电话:0797-8083770;

    3.通信地址: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55号11楼1109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9日。


附件: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实施依据】健全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函〔2025〕30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条  【名词解释】本细则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是指通过建立稳定的筹资为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市长护险参保筹资、待遇支付失能评估、服务供给、经办与服务管理等相关事项

  【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长护险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实施本细则,监督长护险政策实施情况

市医疗保经办机构负责市长护险的经办服务和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参保范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未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护险。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不能单独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省直有关单位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护险保费的缴费基数及费率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纳,缴费费率为0.3%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均为0.15%。用人单位缴费部分通过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用作长护险单位费率,调整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由6.8%降为6.65%,调整的0.15%作为长护险单位缴费费率。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代扣代缴或者由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当年退休的以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为缴费基数,无法获取本人基本养老金的以上年度我市平均养老金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0.15%,原用人单位不缴费,经本人同意,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月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的,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费费率为0.3%,其中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中平移0.15%,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8.8%调整为8.65%,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0.15%。

(四)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按年度筹集,筹资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财政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当年,费率减半从0.15%起步平稳过渡到0.3%(即:第1年费率为0.15%,第2年费率为0.18%,第3年费率为0.22%,第4年费率为0.26%,第5年费率为0.3%)。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其中:居民医保全额资助人员,长护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居民医保定额资助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50%予以资助,财政分担比例参照居民医保资助参保政策。体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在每年居民医保费集中征缴时一并发布。

18周岁以下(截至长护险参保上年度的12月31日止)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基金管理

第七条  统筹层次】长护险基金收支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长护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收统支,资金统筹使用,不设个人账户,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长护险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或支付困难时,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筹资标准和待遇政策提出调整意见。

基金收入】长护险基金收入包括长护险保费的缴费收入、划转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基金支出】长护险基金支出包括待遇支出、评估服务费支出、第三方经办服务费支出和其他支出。

待遇支付

十条【支付范围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长护险服务项目范围内的基本生活照料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费用

(二)符合规定的长护险评估服务费

(三)社会力量经办服务费用

其他支出

第十支付方式根据长护险服务类别,坚持科学合理、方便高效原则,优化长护险基金支付方式。长护险基金对于居家护理,实行按服务时长付费为主的支付模式;对于机构护理和社区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为主的支付模式,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十二护理方式长护险的护理服务方式包括机构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

(一)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制的长期护理服务。

(二)社区护理,是长护服务机构以社区依托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的长期护理服务。

第十支付标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不设起付线,长护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并设置支付限额。就业人员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69万元,未就业人员长护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实际护理服务费用低于支付限额的,按实际费用标准支付;超出长护险支付范围和支付限额的护理服务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一)支付比例:

1.就业人员。机构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65%,社区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家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75%

2.未就业人员机构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45%,社区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50%居家护理基金支付比例为55%

(二)支付标准

1.选择机构护理的,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I级、Ⅱ、Ⅲ级人员基金支付限额就业人员分别为每人每天35元、40元、45元;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每人每天30元、35元、40元。

2.选择社区护理的,实行按床日付费。重度失能I级、Ⅱ、Ⅲ级人员基金支付限额就业人员分别为每人每天35元、40元、45元;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每人每天30元、35元、40元。

3.选择居家护理的,实行按服务时长付费。根据失能等级享受规定时长的护理服务,每人每月不少于8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60分钟,基金支付限额按50元/小时计算。

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重度失能I、Ⅱ、Ⅲ级人员基金支付限额就业人员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元、1200元、1400元;未就业城乡居民分别为每人每月800元、900元、1000元。

第十四条异地管理参加了我市长护险且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其居住地已开展长护险的失能人员,可以向居住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经评估达到我市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报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后,纳入我市长护险待遇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当年度在居住地发生的符合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续提供居住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出具的月度护理服务清单(或规范票据)、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明细等,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费用发生1年之内按规定报销,逾期不予受理。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费用,按参保地待遇政策执行,基金支付比例下降10%,月度支付标准降低200元

第十五条待遇核准长护险待遇享受人员按下列情形享受待遇。

(一)经评估符合长护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待遇从出具评估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二)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不变更护理服务方式,变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由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选择变更后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后,从次日起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由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选择新的护理服务方式后,从次月起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

(四)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重度失能人员,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评估,不符合重度失能条件的,自重新评估结论作出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五)评估为新的失能等级的参保人员,其待遇从出具评估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六)已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失能人员,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从参保人入院日暂停长护险待遇,从出院日起恢复其按规定可享受的长护险待遇。

(七)长护险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终止享受长护险相关待遇。

长护险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申请复评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停止享受长护险待遇。

十六【待遇条件】参保人员长护险的待遇等待期、关系转换后的待遇享受相关规定、退费情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在享受长护险待遇期间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长护险待遇同步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后,长护险待遇同步恢复。

十七【费用结算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发生的符合长护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支付限制】长护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一)应当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费用

(四)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五)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护理费用的;

(六)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长护险待遇;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失能等级评估

十九评估概念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室《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依申请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作出的评估结论是长护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

二十定点管理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业务实行定点管理。长护险定点失能等级评估机构采取准入或者通过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定点评估机构。

二十一准入条件具备失能等级评估能力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老年能力评估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等,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第三方经办工作。

二十二准入机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综合考虑失能人员总体规模、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管理服务能力等,结合医保资源规划,对申请准入机构资质进行初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定点准入评估。评估通过后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逐步建立定点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

二十三【前置调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前,参保人员要结合自身情况开展长护险失能等级自评。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业务受理环节采取综合参保人员自评情况与查阅既往病史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审,必要时要到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调研、走访等,开展充分的前置调查;初审合格后,由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定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评估。

二十四【实施评估】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应当接受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的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

【评估费用建立失能等级评估费用分担机制。参保人员的失能评估服务费每人每次200元,由参保人全额预付

(一)长护险基金支付的情形:

1.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失能评估且评估通过的;

2.有效期届满按规定开展重新评估的;

3.参保人员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复评,经复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4.因医疗保障部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稽核抽查、监管复核等复评的。

(二)个人承担的情形:

1.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失能评估但评估未通过的;

2.参保人员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申请复评,但复评结论未发生变化的或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因参保人员提交虚假资料或信息导致评估终止的;

4.因参保人员不配合评估、信息采集等原因导致评估终止的。

(三)评估机构承担的情形:

评估过程中因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原因造成评估工作中断、无法完成的。

十六资金拨付失能评估服务费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评估完成后30个工作日拨付给定点评机构

第二十七条【评估流程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主要包括评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评估、提出结论、公示与送达等环节。

(一)评估申请。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失能等级评估认定。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自愿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评估申请,提交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自评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有效诊断证明。

(二)受理审核。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反馈受理审核结果。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1.未参加本市长护险的;

2.申请时,不在基本医保待遇享受期的;

3.发生护理服务费用不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4.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5.距上次作出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未满6个月(含)的;

6.其他长护险不予受理评估申请的情形 。

(三)现场评估。审核通过后,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原则上应有2名评估人员上门,其中至少有1名评估专家。现场评估人员依据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评估操作指南,采集信息,开展评估。须有至少1名评估对象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

(四)提出结论。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现场评估人员提出评估结论。现场评估人员不能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由定点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依据现场采集信息,提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的评估确认。

现场评估员根据评估情况,可向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护理服务计划的合理化建议。

(五)公示与送达。评估结论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评估结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长护险保障范围,自评估结论作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评估经办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时限要求,原则上评估结论书应在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送达。

(六)终止情形。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终止:

1.拒不接受失能等级评估信息采集的;

2.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失能等级评估的;

3.其他原因导致失能等级评估终止的。

【评估结论重度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为2年。评估有效期届满前,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定点评估机构对需继续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计算。

【其他情形】其他评估情形。

(一)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对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复评原则上有不少于2名评估专家参加,参加初次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须回避。复评结论为最终评估结论。

(二)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名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复评。

(三)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评估结论不匹配,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含)的,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重新评估。参保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通过抽查等途径,发现参保人员当前失能状态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待遇享受的,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组织重新评估。经评估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保障范围的,应及时调整或中止长护险待遇。

(四)建立评估结论抽查机制,对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调查回访及监督稽核、抽查复核。对抽查发现问题的,按协议约定处理,并责令整改。

三十【互认机制】建立完善适应我市长护险参保人员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机制,推动跨部门、跨统筹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结论互认,数据共享。

第六章  服务供给

三十一【入选范围】市范围内各类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具备规定条件,均可为长护险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三十二【定点管理】长护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愿意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均可自愿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范围。

三十三准入机制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合理布局、择优纳入、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医保资源规划配置,根据实际护理需求,对申请准入机构资质进行初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定点准入评估。评估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服务协议,开展长期护理服务逐步建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机制。

项目管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按照《赣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严格执行长护险服务项目目录。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失能评估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护险第三方经办工作。

明确责任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主动公开服务场所、规模、人员以及服务内容、收费价格、服务标准等基础信息,供参保人员根据其自身条件和需要进行选择。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与选定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向详细告知长护险政策、服务内容、巡诊安排、收费、有关医疗风险及双方责任等事项,及时办理护理手续,并明确护理责任医师、护士、护理员等护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护理人员应对参保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详细掌握参保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建立护理服务人员信息库,未纳入信息库的人员不得从事长护险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护理记录】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护理服务计划,服务计划应包括需要护理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具体护理措施、服务频次、服务时间、护理目标等,严格按照制定的服务计划为参保人员提供护理服务,需调整护理服务计划和向参保人员提供长护险保障范围外的服务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于服务开展前5个工作日内,将护理服务协议、护理服务计划报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未制定符合要求的服务计划或未按服务计划进行的护理服务费用,长护险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按照护理服务计划为参保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按规定使用音视频记录、服务轨迹定位和生物识别等管理手段。服务结束后由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满意度评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对服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经办服务规程由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护理过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参保人员管理,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参照住院管理模式建立病历并保存相关记录,如实上传参保人员的护理服务费用明细。护理期间及结束后,应建立并保存详细完整的护理服务计划、护理服务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病历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服务变更享受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变更护理方式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应提出申请,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参保人员(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原则上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次数不超过2次。长护险评估有效期内中断护理服务再次进行长期护理服务的,可直接到原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办理护理手续。

三十九信息建设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要确保本机构信息系统技术接口与长护险信息系统管理平台有效对接,按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向长护险信息系统管理平台传送有关信息数据。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遵守数据安全和数据保密制度,保护参保人隐私。

十条【人员管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提供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的护理服务人员应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劳务等相关隶属管理合同,纳入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管理范围,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管理下开展护理服务活动。

【队伍建设】医保、人社、卫健、民政、税务、残联等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采取有力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支持具备条件的卫生院校、培训机构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服务质量评价及能力鉴定等,推动长期照护服务行业建设,实现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和智能化。

  经办与服务管理

经办架构】长护险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经办管理,负责参保、待遇给付、信息系统建设、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条  【委托经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第三方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服务,按协议内容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成工作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不得开展长护险失能评估工作,不得承担长护险护理服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经办费用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综合考虑服务人口、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合理确定第三方机构的经办服务费,并按照规定依协议约定从长护险基金中支付。

结算管理】享受长护险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长护险费用由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记账结算,其中属长护险基金支付的部分,按月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结算;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结算。

【基金审核】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长护险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加强支付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或提高待遇支付标准。

第四十七条  【系统建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和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应用全国统一的长护险功能模块,拓展我市信息系统应用功能,建立参保人员健康与服务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实现评估、服务、经办记录可追溯。开发智能APP软件,实现待遇申请、身份识别、等级评估、机构变更、护理服务、行为监管、审核核查、资金结算、满意度评价等全流程、一体化,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服务。建立全流程护理行为智能监管机制,发挥“互联网+护理”,为居家护理人员提供健康状态预警、提醒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  【绩效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考核管理和信用评价,定期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续签协议挂钩。

第四十九条  【监管主体】各县(市、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长护险经办工作,对本辖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加大长护险的监督力度,探索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对长护险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护理人员的行为进行全程监控,防止违规操作和人为干预,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基金监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护险基金支出的,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长护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涉及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点评估机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长护险协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涉及的长护险第三方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监管公示】医疗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长护险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结果,加大对长护险基金使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附则

调整机制市长护险参保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需要调整时,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长护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

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解释机关本实施细则由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