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将至
为确保节假日期间道路安全畅通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现通报部分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请广大市民朋友引以为戒
【案例通报】
2026年4月22日10时左右,执法人员在南康区唐江镇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执法检查时发现,赣B0****小型轿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经调查,当事司机陈某驾驶赣B0****小型轿车搭载一男一女两名乘客从章贡区某地送往上犹县,乘客已通过微信向当事司机支付了车费。
当事司机陈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赣B0****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道路运输证》和无其他相关有效营运证明。结合现场调查取证情况,执法人员初步认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结合《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年修订版)》第四章序号92的的规定,已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法律知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温馨提示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非法营运车辆通常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
有些甚至是报废车加以改装
其车辆达不到营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安全系数低、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
您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一”假期出门旅游
请您选择合规车辆
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
让我们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