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进高校产业学院建设的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与引导建在市内的高校产业学院健康发展,提升其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的能力,为赣州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持。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关于支持和规范高校产业学院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9日
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gzszck@163.com
2.通讯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8号南楼2014室
3.联系电话:0797-8991491
赣州市教育局
赣州市关于支持和规范高校产业学院建设
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推进高校产业学院建设的有关精神,更好地服务与引导建在市内的高校产业学院(以下简称产业学院)健康发展,提升其服务区域产业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做好江西省职业教育现场工程师产业学院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高校产业学院,主要指普通本科高校或高职学校与赣州市或县(市、区)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共建的在校外办学的产业学院。本市各级教育、发改、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开展涉及产业学院的相关工作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支持产业学院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市场主导、校企主体、政府引导,以服务学生发展和区域产业发展急需为牵引,以激发办学活力、提升适配度为目标,推动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第四条 为提升产业学院建设质量,支持相关方在筹建时参考国家、江西省发布的现代产业学院、现场工程师产业学院、县域产业学院等相关建设标准或评价指标。
第二章 服务机制
第五条 为优化服务,设立赣州市高校产业学院建设服务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市协调机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教育、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参与,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咨询、协调服务等工作。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建立相应机制。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市教育局可指导产业学院围绕我市“7510”行动计划加强特色建设,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产教融合项目。市发改委可提供产业学院建设与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契合度等方面指导。市工信局可对企业积极参与产业学院建设、参与产教融合等情况进行协调。市财政局可提供县(市、区)财政部门对产业学院政府投入资金使用等方面指导。其他有关部门可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产业学院的服务与支持。
第七条 为便于市协调机制掌握情况、提供精准服务,有意向共建产业学院的高校及合作方,在达成合作意向后,要将合作协议、建设方案等资料通报给市协调机制办公室。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八条支持产业学院建立由高校、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等多方参与的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架构,共同协商决策产业学院重大事项。
第九条 支持合作企业根据产业学院建设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等,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人员深度参与产业学院日常运营管理。
第十条 支持产业学院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产业学院培养规模由校企双方根据市场需求协商确定,支持校企共同确定学生遴选标准,明确入学要求、培养模式及政策待遇等,并提倡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产业学院学生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支持产业学院学生毕业后到合作企业就业。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支持参与共建产业学院的县(市、区)政府优化发展环境,明确协调领导机制,指导产业学院规范办学。
第十三条 高校作为办学主体,应切实履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和师生安全管理等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产业学院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促进社会监督,支持产业学院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学信息,包括招生简章、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合作企业信息等,建立畅通的沟通反馈渠道。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县(市、区)与市内非营利性高校共建产业学院,可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依法依规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支持高校为产业学院运行提供必需的人力资源、专项经费等基本保障,鼓励共建企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产业学院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产业学院通过校企合作、社会捐赠、服务收入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开展订单班、现代学徒制、新型学徒制、工学交替等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十八条支持产业学院共建单位共同制定产业学院经费使用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指导意见由赣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